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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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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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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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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本案案发时间在2013年,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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