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根据此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认定上诉人牛某某、原审被告周某和连带承担30%赔偿责任及原审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判根据查明的证据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根据本案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6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牛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文华 审判员 郭建峰 审判员 周 辰 书记员: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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