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西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原告具有法人资格,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2.商品房买卖合同51号复印件一份,收据原件一份,证明200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关于51号车库的买卖合同,被告已交纳5,000.00元,剩余房款根据收据约定余款于2006年11月11日前交齐,并由赵西龙签字。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约定,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双方在收据上所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履行,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给付房款。被告(反诉原告)赵西龙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该收据体现是48号、51号两个车库的预付款,并不是单独51号车库的预付款,对其他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