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陈长生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四轮车在本村道路行驶时,四轮车翻进路旁沟内,造成受害人死亡,对此受害人也有过错,且案外人陈海东、姜立彦已在另案中赔偿四原告人民币200,000.00元。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意在证实事故发生地的沟,是被告冯某于2013年夏天,因盖自己的房屋取土所挖,但被告并非该条道路的管理者,即使2013年时有人在事故发生地挖沟,也与本案受害人于2016年10月12日发生的不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对于本案受害人发生的不幸,被告没有过错,亦无法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三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刘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质证认为,没有异议。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事故发生后刘云龙没有保护现场,所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属于免赔情形,所以不同意赔偿。被告刘某某质证认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因三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医疗费收据、诊断书、用药明细、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原告事故受伤治疗情况及产生的费用、住院天数。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2.张某诊断书一份、病历一份、医疗费票据九份、用药明细一份、张寅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三个月工资表一份、证明张某因本次事故受伤花费6,775.84元,住院天数是8天,每天护理费175.00元,共计1,400.00元,伙食补助费800.00元,合计8,975.84元。病案是张琦,实际应为张某,村里能证明这个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永兴建筑公司与崔某某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聘用崔某某为钢筋工,在永兴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业时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崔某某受伤的事实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齐齐哈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某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永兴建筑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有权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放弃救济途径,视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认可,法院无权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崔某某依法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时法院依据永兴建筑公司申请,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崔某某伤情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崔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