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坦白,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 颖 2020年4月13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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