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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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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死者父母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源县公安局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向本院要求复议。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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