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参加名族资产解冻项目,在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的情况下,继续参与该项目,并积极帮助他人收取有关款项,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尤某某诈骗金额较低、在组织中作用较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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