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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孔某某、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诉孔某某、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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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马某某、陈某、赵某某、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付某于2010年11月19日向马某某借款,并由陈某、赵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马某某与付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付某应偿还债务。本案争议焦点是付某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董某某主张付某借款并没有用到饭店经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应由付某个人承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借款事实发生于董某某与付某婚姻存续期间,董某某、付某又存在家庭经营饭店的事实,董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付某与董某某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付某个人债务,或者付某和董某某约定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马某某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付某的借款为其与董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董某某应当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上诉人董某某主张借款数额是90,000.00元,而非100,000.00元,本院认为,马某某所持借据虽写明借款金额为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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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山与卢某某、杨某某等23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山与被告卢某某、杨某某、李良江、张喜前、韩金生、潘孝芹、崔右奇、杨凯、王桂娟、姜海侠、刘志高、孙池、魏晓亮、宋成东、白元举、宋洪伟、于庆军、王君英、田成侠、王成富、董庆友、王喜林、赵晓山、杨廷兰、王亚光、杨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某某、杨某某以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发建设依安县新兴镇希源小区3栋楼房,于2013年7月14日向许文山借款人民币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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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亮与程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高宏亮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案由应为保证合同纠纷。程某某、张某为侯延灵、金雪梅向高宏亮借款26万元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高宏亮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程某某、张某主张借款为16万元,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某、张某偿还原告高宏亮借款26万元,利息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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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卜某某、丰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卜某某、丰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卜某某、丰某某收到借款的实际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计息时间应从该日起算,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5%,现原告仅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该诉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卜某某、丰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按月利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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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亮与胡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向原告高宏亮借款136000.00元并由被告单某某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月利率2.5分缺乏依据,应按照年24%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偿还原告高宏亮借款本金136000.00元,利息14688.00元(从2015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10月1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息合计150688.00元。被告单某某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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