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醉酒程度刚超过80mg的醉酒标准,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是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胥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饮酒后较长时间醉驾,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的醉酒标准,醉驾摩托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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