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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