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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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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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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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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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