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情节,其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并在单位一贯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