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费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费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甲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