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泗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唐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具有进一步查证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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