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被害人石某某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不清楚,无法判定其是因劳动事故导致死亡的,无法认定石某某死亡与其坠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被害人石某某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不清楚,无法判定其是因劳动事故导致死亡的,无法认定石某某死亡与其坠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陈某某具有自首,且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等从轻处罚情节,社会矛盾已化解。本着“谦抑慎刑、挽救教育”的目的,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具有上述从轻情节,从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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