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从犯、自首、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