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华市**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江苏通华机电成套有限公司已补缴票面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到税款,且自侦查阶段至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华市**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作为作为金华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具有坦白、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卜某甲无前科劣迹记录,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卜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金华市**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票面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宿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税款、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同时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家庭困难,其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某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税款、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同时因其家庭困难,徐某甲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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