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王某、卓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借用被告卓理所有的苏CH638L车驾驶时行至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责,被告王某依法应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卓理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因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提醒后,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及时拔打110、120电话,同时还垫付了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故本案不符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条件,被告永安财险宿某公司辩称关于被告王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因苏CH638L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宿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由被告永安财险宿某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永安财险宿某公司依约替代赔偿,不足部分及不应由被告永安财险宿某公司赔偿的部分,由被告王某赔偿 ...

阅读更多...

韩某某、庄某与朱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被告朱某某、王某某、太平洋财保公司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但是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河东区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承担予以认可。被告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韩君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朱某某、韩君正按照7:3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雇员从事雇佣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被告朱某某受雇于被告王某某,故被告朱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被告韩君正系借用被告韩君达车辆,二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韩君达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二原告主张由被告韩君达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结合原告韩某某、庄某的伤情及相关规定,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均应按照户籍性质予以计算。原告韩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原告韩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1990.57元,误工费210天×114.5元/天=24045元 ...

阅读更多...

李秀坤等诉蔡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东交警队作出的临公交河认字(2014)第2014041822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在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后作出的,程序合法,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予以认可。结合原告李秀坤、刘志荣居住地及就诊医院的情况,对分别主张的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分别予以支持350元。原告李秀坤、刘志荣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给精神造成很大痛苦,结合二原告分别构成十级伤残的实际情况,对分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分别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李秀坤、原告刘志荣的伤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分别主张的陪护时间为90日的诉讼请求,本院分别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秀坤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1866.68元、护理费6969.6元(77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阅读更多...

4164陈某某与黄波、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质证意见缺少事实依据,其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其他争议及分析认定:庭审中,原告举证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前在外务工,并从事装潢防水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城标计算。经质证,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出生日期为1953年,发生事故时间为2015年,在发生事故时原告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缺少关联证据印证,证明力较弱,依法不予采信;本院确定按照农村常住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对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一、医疗费6609.32元+149元=6758.32元 ...

阅读更多...

张庆云与王某某、宿迁市公共交通第二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庆云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1、关于医疗费,依据票据证实为77795.9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白蛋白费用4320元,本院认为原告入院诊断中载明原告有低蛋白血症,且医院出具证明证实白蛋白系治疗所需,故本院对原告购买白蛋白费用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医疗费用为82115.96元。2、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5646元(94.1元/天×60天),但是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参照宿迁地区护工收入标准60元/天计算较为合理,故原告的护理费应为3600元(60元/天×60天 ...

阅读更多...

刘玲玲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各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刘玲玲乘坐的车辆与陈某驾驶的苏E×××××机动车、高立新驾驶的浙F×××××机动车均发生直接碰撞,且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立新无责,故应由平安财险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由无责车辆浙F×××××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现因原告已明确放弃该无责部分赔偿 ...

阅读更多...

刘仃与刘某某、扬州瑞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应当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刘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交通法规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当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仃未按信号灯通行且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被告刘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本院确定刘某某对刘仃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因刘某某驾车系履行瑞隆公司职务,该行为后果应由瑞隆公司承担。又因苏K×××××号车辆在人保财险扬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上损失应由人保财险扬州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万元(预留部分),超出部分损失425616.8元按60%的比例由人保财险扬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55370.1元。对于瑞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因原告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

阅读更多...

14796魏某某与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保上海公司认为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不承担责任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寿财保上海公司承保了被告朱某某所驾驶的沪C×××××号微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第三者的损害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损失,应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 ...

阅读更多...

7013雍某与李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与原告雍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李某和原告雍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辩称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抗辩,经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苏N×××××号三轮汽车实际车主和侵权人,依法应当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

梁国东与杨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阅读更多...

887李国权与宿迁市天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国权主张的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和期限问题。因李国权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9月14日的赔偿请求中没有主张营养费,故对其上诉要求天圣公司赔偿其营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此,李国权的误工期限可以根据医嘱来确定。因李国权在第一次诉讼中已主张了误工费,一审法院亦支持了李国权住院期间18天以及医嘱休息90天期间的误工费,且李国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后续治疗存在误工的事实,故对李国权本次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国权的受伤地点问题。上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予采信。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公安机关决定书认为不能确定现场轮胎痕迹是李国权电动车造成,不能确认交通事故存在,但并未排除李国权在天圣公司施工地段受伤的可能性。而(2016)苏0804民初2800号和(2016)苏08民终27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认定李国权所受伤害是在天圣公司施工地点 ...

阅读更多...

袁某与李某某、沭阳县兄弟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辩称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且鉴定结论九级伤残存在瑕疵因此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中的鉴定报告系由交警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份鉴定报告存在错误,其提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本院对于其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准许。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辩称的需要扣除10%的费医保用药的意见,由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既未提供相应的医保范围内替代用药,也未提供其与相应的医保范围内替代用药的差价,故本院对于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适用的赔偿标准问题,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苏州居住生活满一年,故在本案中,原告可适用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其损失。在本案中,各项赔偿明细为:1、医药费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杨某某、枣庄同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赔偿。被告杨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本院酌定被告杨某某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同顺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系挂靠关系,应对被告杨某某承担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原系农村居民,但其房屋被征收,自2014年开始在城镇生活并从事经营活动,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应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核定为:1、医药费12027.8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5元/天标准计算15天 ...

阅读更多...

叶某某与葛某某、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此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故被告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叶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81522.46元,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18元/天=63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营养期为90天,原告主张营养费为90天×10元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曹某某与冯某研、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本院认为,从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可以显示,原告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驶入交通路口时车速相对较快,未有减速慢行的行为,被告冯某研驾驶的车辆在转弯后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而被告刘星玉驾驶的事故车辆未严格按照导向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本院确认原告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冯某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被告刘星玉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事故实际发生医疗费30292.9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保外费用,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交通事故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的费用一般为10%左右,本院确定为10%。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孙家胜与苏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证据确认本次诉讼原告赔偿明细为医疗费28648.13元、残疾赔偿金32514元(16257×2)、精神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8017.15元(16257÷365×180)、护理费7200元(80×90)、营养费510元(51×10)、住院伙食补助费1278元(71×18 ...

阅读更多...

彭某某与张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保成驾驶其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首先应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部分,由原告彭某某和被告张保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双方的事故责任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保成负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某无责任,故被告张保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伤情与交通事故无关,但通过双方庭审陈述,原告受伤后,即由被告送往医院治疗,医院于事发当日采取石膏固定,可以说明原告的伤情系由交通事故造成。在第一次诉讼中,被告同意调解,说明被告对原告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原告伤情系由拉架造成,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本起交通事故已经在第一次诉讼中一次性处理结束,但处理此案的承办法官已经出具说明,调解笔录中“一次性处理结束”字样系套用格式造成,故对于被告的主张 ...

阅读更多...

周某1与汤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周某1与被告汤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周某1受伤,原告的合理损失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仲裁解决争议,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原告不产生效力,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无不当。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及双方车辆驾驶情况,对原告周某1的合理损失,被告汤某应承担70%赔偿责任。因被告汤某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汤某承担。原告周某1认可收到被告汤某支付的82000元款项。被告汤某主张已支付89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可被告汤某已支付82000元。原告周某1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82436.12元。原告提供住院票据及费用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2 ...

阅读更多...

仲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仲某某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从事家禽养殖工作,一审法院据此依据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误工期限,按照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并不不当。上诉人主张仅凭借秦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认定仲某某从事家禽养殖工作,但是对此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寿宿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华 林 审判员 李前兵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确定扶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伤残鉴定可以确定扶养人身体是否构成残疾,残疾程度可作为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重要参考。因此,从定残之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理。一审法院从扶养人受伤之日起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确定从王某某定残之日起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故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从2017年1月17日起算。从该日起算,王某某的父亲王光运年满64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认定为46522.08元(26433元/年÷3人×0.33×16年);王某某的母亲叶士侠年满67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认定为37799.19元(26433元/年 ...

阅读更多...

曾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海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曾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五金门市照片、银行交易明细、保险合同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可以看出,曾某某自2006年开始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并取得工资收入,以及曾某某经营五金门市的事实,而且从太平洋财保诸暨支公司调查视频也可以反映出,曾某某是从事五金销售行业及承包他人土地。因此,即使曾某某家仍有土地存在,亦不能否认曾某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事实。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曾某某的损失并地不当。对上诉人太平洋财保诸暨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太平洋财保诸暨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阅读更多...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对杨某因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所构成的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该伤残等级鉴定系被上诉人杨某单方委托,但鉴定的检材在一审中均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对检材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二审中上诉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杨某现状况不符合九级伤残的评残条件,故对上诉人该条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颅骨缺损已经评残后能否另案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中记载:“建议杨某1-2年后行颅骨修补术”,故根据鉴定结论杨某虽然现阶段颅骨缺损6cm2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但其作为一名未成年女性,对于发生在头面部的损伤,放弃对颅骨缺损所构成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而主张后续的颅骨修补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其必须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十级残疾赔偿金并无法律上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虽对杨某提供的修车费发票与本案关联性存在异议,但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实该修理费用未发生或发票系虚假开具,故本院对上诉人该条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没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与夏洋、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因被告夏洋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徐某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根据事故认定,由被告夏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公司因肇事车辆未年检,对于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不予赔付的答辩意见,因车辆未年检并非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且肇事车辆在事故后已经通过年检,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被告夏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差额部分,由被告夏洋的雇主被告蔡某某负担。原告徐某某因事故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有(相关数据保留整数):1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许某某、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许某某驾驶的无牌轮式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肇事车辆系被告杨志强自朱某某处租用,被告朱某某作为车主未投保交强险,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许某某作为侵权人系杨志强雇佣驾驶员,故应由租赁人杨志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被告许某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原告受伤 ...

阅读更多...

许某某与刘学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许某某与刘学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朱某某与李某、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原告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生活来源主要为工资收入,故原告的各项赔偿标准均按城镇常住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原告主张125000元,本院根据医疗费票据,予以支持114662.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99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予以支持954元(53天×18元/天);3、营养费,原告主张2000元,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支持900元(90天 ...

阅读更多...

5087周某与刘某某、沭阳县超越物流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周某事发前在工厂上班的事实,故原告的损失可参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五、原告周某各项损失情况及本院认定情况1、(1)医疗费:23878.66元,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门诊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2)后续医疗费:对原告主张疤痕修复费3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因该笔费用必定发生,且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认定原告的疤痕修复费为3000元;对原告主张的更换义齿费用,结合鉴定意见中的更换周期、原告事发时的实际年龄、平均预期年龄,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义齿更换为4次,故该项费用应计算为42000元 ...

阅读更多...

薛某某与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戈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戈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宿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无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平安财保宿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宿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按责赔偿。因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10%的免赔率,由被告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阅读更多...

杜某某与徐顺利、张公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徐顺利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因徐顺利借用张公品所有的苏N×××××号车辆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顺利、张公品连带赔偿原告损失的主张,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华安财保公司虽承保了苏N×××××号车辆的交强险,但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外,故华安财保公司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杜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49476.4元、误工费8017元、交通费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1058.9元、鉴定费1310元、伤残赔偿金32514元 ...

阅读更多...

章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侵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苏N×××××三轮汽车在被告安信保险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安信保险江苏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原告章某某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中型颅脑损伤经治疗后遗留脑外伤后综合征,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协议时,原告所受损伤构成伤残及伤残程度尚未发生,原告对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并不明知,且协议赔偿项目中亦未列有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故原告主张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其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因江苏省已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高某与蔡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蔡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依法有权就其合理损失要求赔偿。被告蔡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关于赔偿责任应先由华泰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由华泰保险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双方车辆性质及责任划分,本院认定华泰保险对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本次诉讼主张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70294.41元,有医疗费票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2、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时原告系宿城区龙河镇中心小学教师,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对残疾赔偿金本院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残疾赔偿金,计87244元 ...

阅读更多...

何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按照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恰当,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进行赔偿。肇事车辆因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时应扣除20%的免赔率,由被告张某某进行赔偿。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应按照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 ...

阅读更多...

陈小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苏F×××××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案中原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0894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0%。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小某9089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小某15089.58元,合计赔偿105983.58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鉴定费1560元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沈某、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在本起诉讼中的相关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医疗费24107.25元有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本次住院时间为24天,该项费用支持432元;3、误工期、护理费、营养费,原告主张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营养费标准本院分别参照80元/日、10元/日计算,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本院分别支持误工费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