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宿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税款、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同时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家庭困难,其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某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等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税款、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同时因其家庭困难,徐某甲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