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积极配合抢救伤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另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