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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