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砀山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