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认罪态度和具体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认罪态度和具体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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