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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宿迁市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被不起诉单位宿迁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只有2笔,出借人数量、借款数额均未达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宿迁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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