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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重大安全事故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害人石某某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不清楚,无法判定其是因劳动事故导致死亡的,无法认定石某某死亡与其坠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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