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潘启芳 审判员 杨道骏 书记员:刘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且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韦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不构成逃逸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供认事故发生后,其跟随120救护车和伤者到了医院,后其因心里害怕紧张离开医院,一直漫无目的在路上走,后家人打电话找到自己,并带其到事故大队自首,其一直也没报警;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急诊120救护医生,案发当晚,其到达事故现场时看到一男的将女伤者抱在怀里,后一起到了医院,进抢救室时男的还坐在抢救室门外,从抢救室出来后,男子就不见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当晚公安机关锁定肇事司机为宋某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亲属已与被害人吴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周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人薛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曹某在事故发生时受伤,意识不清,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接受救治,公安机关在医院将被告人曹某查获。被告人曹某并无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忠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忠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忠良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忠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忠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某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坤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褚某坤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褚某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鲍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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