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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乐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乐夫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安乐夫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乐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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