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胥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认定适当,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胥某某所有的冀H×××××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原告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胥某某予以赔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抗辩称原告存在扩大损失和挂床,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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