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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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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李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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