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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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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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