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都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初犯、已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已签署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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