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已签署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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