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