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已退赔被盗失主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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