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主动恢复植被,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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