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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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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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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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