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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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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刘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刘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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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浦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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