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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其年满76周岁,民事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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