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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