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积极参与救治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双方系亲属关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就民事方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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