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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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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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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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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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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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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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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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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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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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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65周岁以上人员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泾县公安局扣押的砍柴刀与本案无关,应当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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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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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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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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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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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满七十五周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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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邻里关系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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