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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家口市宣化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0705420135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故原因分析合理、责任划分公平,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孙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首先应由人保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应由孙某某予以赔偿。结合朱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其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10980.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90元[30元/天×233天]、营养费6990元[30元/天×233天]、护理费32900元、住宿费1830元、鉴定费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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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张某某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宣化区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通泰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通泰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但通泰公司未能做到安全驾驶,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498元,其中150元是张某某正浩法医鉴定所鉴定时必要的检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另348元属于医疗终结之后原告又去检查治疗的费用,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分别为540元(30元天×18天)、1800元(30元天×60天)。原告主张的就医住宿费362元,系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2086元,不能证实均为合理费用,考虑原告住院期间其家人往返陪护及原告去张某某做司法鉴定,必然发生交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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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鑫浩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王存泽与鑫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亡事实,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二审,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就王存泽与鑫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亡事实进行了确认。鑫浩公司未为王存泽缴纳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鑫浩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赵某某、王某、王彪工亡补助金623900元(31195元×20倍)、丧葬金26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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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的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保险车辆之外,此种情况则属于“第三人”。至于是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保险车辆之外,并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本案中,王某某虽是冀G×××××号解放牌牵引车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某并不在车上,而是在车下修车,对于冀G×××××号解放牌牵引车而言王某某属于“第三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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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祁海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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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祁海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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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祁海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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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祁海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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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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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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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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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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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后,依据专业技术所作出的,其具有时间性、客观性的特点,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祁海生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刘桂清所出具的收条,紫金财险认为无法确定死者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因祁海生已提交张家口市宣化区塔儿村乡塔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且祁海生所提交抢救时住院病案记载联系人刘桂清与死者的关系,故祁海生所提交的证据已证明了死者与赔偿调解书中代理人的关系,且代理人已出具收条,故对紫金财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信,依法确认祁海生所主张的事实。对祁海生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紫金财险不予认可,认为祁海生没有提交误工证明,亦无交通费票据。对此紫金财险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紫金财险在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给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参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对祁海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祁海生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险投保交强险,紫金财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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