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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清与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黄金清作为出卖人,其已按约定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岳某,买受人岳某接收标的物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买受人岳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对于黄金清要求岳某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黄金清与岳某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故对于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岳某应当依照约定的利率向黄金清支付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黄金清欠款人民币212,800元,并自2010年9月29日起按照每月2%的利率向黄金清支付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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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新春与徐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是审查案外人对诉争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是否足以阻却执行措施。一、闫新春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益。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登记设立的形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14)宣区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闫新春与董云玲、刘涛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董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闫新春将坐落于宣化区大东街4号院C08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闫新春,变更所有权人支出的费用由闫新春承担。”该判决仅仅是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未发生房屋物权变动,闫新春并未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二、闫新春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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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润和中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转账给李某某儿子王建刚账户32万元整、转账给李某某女儿王健坤账户30.5万元整的银行转款凭证二份;3、李某某收到房款收据32万元整、李某某收到房款收据30.5万元整、张家口润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收据20000元整三份;4、润和地产中介收费收据金额为8708元整一份;1-4证据的证明目的为张某某通过润和中介购买李某某的房屋,并完成一系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等手续,且交付中介费的过程。5、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6、房地产交易中心中介服务费发票金额为50元整一份;7、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一份;8、地税局不动产发票金额为438680元整三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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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赵连彬、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关于郭某某是否应为赔偿责任人问题,在之前已生效的(2014)宣县民初字第591号及(2016)冀070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未确定郭某某为赔偿责任人,且原告亦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在本案中,郭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张家口市佳力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做出的(2016)第26号报告书为依据,主张冀G×××××车辆在2016年6月16日价格68268元与张家口市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390号评估报告书该车辆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28日的市场价格11100元之间的差额57168元为逾期返还车辆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车辆正常行驶其所有人应按期办理检验手续,在赵连彬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赵连彬申请,该车辆被宣化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在查封期间,原告郭某怠于办理车辆检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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