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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柱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驶离现场的行为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柱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遗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遗属谅解,系初犯的辩护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柱全部赔偿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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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找人打电话报警,并返回案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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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造成1人受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受害人过错较大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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