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积极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沁源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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