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辽0283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孙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孙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罪犯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张伟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伟东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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