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且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胡某某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乌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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