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文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已经将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但其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支付报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