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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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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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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剑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剑峰)(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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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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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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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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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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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芝龙)(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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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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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程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属自首,妥善处理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愿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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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交通肇事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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