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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李某某、田某某民间纠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主张与被上诉是合伙关系,但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亦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应确认该主张不成立。根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借据,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7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田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主张与被上诉是合伙关系,但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亦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实,应确认该主张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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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守彬与宝某某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宝某某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在1995年1月1日对原告吴守彬在1991年的两笔债权进行结算,为原告出具数额为51750元,利息2.7分的抬款收据,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重新计算本金数额并约定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规定,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自1995年1月1日按照本金51750元,月息2.7%的利率给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分14次给付原告59000元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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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宝某某双宝骨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在被上诉人曲振飞作为被上诉人宝某某双宝骨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一直将双宝骨粒公司资金转至其个人账户,且在工亡事故发生后,双宝骨粒公司的巨额回款资金又被曲振飞转至其个人账户,而且工亡事故发生后还存在曲振飞个人账户多次转款给闫丽、曲晓红的事实。对此事实被上诉人曲振飞在一、二审中均未能说明上述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另外,曲振飞与曲某某、曲晓红之间系亲兄妹关系,以往之间借款从不打借据,而本案却出具借据并加盖双宝骨粒公司印章。曲振飞与被上诉人双宝骨粒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高喜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存在其他诉讼纠纷。从被上诉人双宝骨粒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来看,双宝骨粒公司资金被曲振飞转至其个人账户,公司经营场所被变更为车库后,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曲某某提起本案诉讼,随后曲振飞将双宝骨粒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前妻高喜婷,上述情况亦足以让人产生合理怀疑。故原审法院综合全案款项来源、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及经济状况等因素驳回上诉人曲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曲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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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彤、迟某某等与双鸭山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王彤、迟某某与云某公司未就开发宝清一品华庭小区一期项目签订书面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但王彤、迟某某于2011年7月16日、27日分别汇给云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李**各500万元,用于开发案涉工程项目;2011年8月30日迟某某汇给佳木斯设计院王*21万元,用以支付案涉工程的设计费用;2011年8月王彤任云某公司副总经理、迟某某任云某公司财务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的开发建设;2014年7月15日云某公司与王彤、迟某某签署的《证明》,云某公司用1200万元案涉工程房产结算王彤、迟某某向他人的借款,以上行为均证明王彤、迟某某向云某公司注入资金,用于开发案涉工程,故应认定原告与云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关于2014年7月15日云某公司与王彤、迟某某所签订《证明》的认定问题。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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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融立与许融发、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某某用于主张债权的借据是上诉人许融立提供,其陈述欠条中“许融发”的名字是许融发本人或其家人代为书写,但无充分证据证实,亦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进行确认。据此,上诉人许融立及被上诉人孙某某主张实际借款人为许融发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只判决许融立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许融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上诉人许融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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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山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虽然抗辩诉争借款为张连伟所用,但其与张连伟均在借据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张连伟一人,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其与张连伟为共同借款人正确。上诉人王某某系共同借款人之一,被上诉人杨太山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部分或全部借款。被上诉人杨太山以张连伟已偿还一半借款及利息为由,明确放弃向张连伟主张权利,是对本人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连伟并非属于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8.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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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山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虽然抗辩诉争借款为张连伟所用,但其与张连伟均在借据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张连伟一人,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其与张连伟为共同借款人正确。上诉人王某某系共同借款人之一,被上诉人杨太山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部分或全部借款。被上诉人杨太山以张连伟已偿还一半借款及利息为由,明确放弃向张连伟主张权利,是对本人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连伟并非属于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8.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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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山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虽然抗辩诉争借款为张连伟所用,但其与张连伟均在借据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张连伟一人,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其与张连伟为共同借款人正确。上诉人王某某系共同借款人之一,被上诉人杨太山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部分或全部借款。被上诉人杨太山以张连伟已偿还一半借款及利息为由,明确放弃向张连伟主张权利,是对本人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连伟并非属于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8.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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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针对尚某某诉请的抗辩主张并非依据其与尚某某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即股权转让关系所提出。根据2010年11月6日王某某出具的借条中关于“王某某借尚某某人民币84万元整,立据后不在提旧款,以此票据为准”的表述来看,其与尚某某之间就案涉款项已明确表述为借款关系。因此,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王某某主张因尚某某虚报设计费因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进行了对账清算,并据此提出应将设计费从欠款中予以扣除。由于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故王某某的上述抗辩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尚某某向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交纳设计费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二审法院对王某某关于调取证据的申请虽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但案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如果王某某因受到欺诈而权益受损,其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以寻求司法救济。此外,王某某虽主张在其为尚某某出具借条后,代尚某某偿还12万元,但其举示的既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判决对王某某的此节主张未予支持,但同时赋予其另行主张的权利于法有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王某某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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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浙商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8年7月22日,城正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的宝某永康农机商贸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现诉争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鉴定机构所作出的8,329,666.24元工程价款的结论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设计变更签证费用495,884.00元是否包含在全部工程款内的问题。天润公司主张鉴定报告系对全部工程的核算包括上述签证费用。经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该报告中未体现包含上述款项,天润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实该事实成立。而签证单均有建设方俞晓群及建设方聘请的监理单位工程师签字或盖章,故原审支持城正公司上述费用并无不当,天润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支持。关于天润公司主张代城正公司支付的法院执行的款应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问题。天润公司虽举证证实宝某县人民法院(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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